(2015)萨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400刘亚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萨刑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辉(绰号刘老七),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78********,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1997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广亮,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5)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延波、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辉及其辩护人张广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014年7月22日7时许,张XX、刘XX、刘XX、唐XX(四人以判刑)受陈X(另案处理)雇佣非法拉运原油,张明甲又找到被告人刘亚辉帮忙。刘XX、刘XX驾驶黑色伊兰特轿车(牌照为黑ED38**,已扣押)负责溜道,刘亚辉按张XX要求驾驶一台白色轿货车将唐XX驾驶的蓝色跃进货车(黑BR26**,已扣押)从大庆萨尔图区北二路“上游路口”带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第五油矿北3—丁2-40油井附近装油。当日12时许,唐浩民驾驶拉油货车行至大庆市萨尔图区萨北小区附近时,货车出现故障,期间刘亚辉离开。刘XX、刘XX、唐XX、张XX在修车现场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在车内起获袋装原油8.38吨(价值人民币36968元)。案发后,赃物原油被依法扣押,并被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一大队回收。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刘亚辉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亚辉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原油过秤单、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户籍证明;同案被告人张XX、唐XX、刘XX、刘XX供述;被告人刘亚辉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亚辉在此起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没有造成损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亚辉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起获并返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亚辉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亚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