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明兰、丁某等与刘福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兰,丁某,丁贵奕,刘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055号申请人吕明兰。申请人丁某。申请人丁贵奕。被执行人刘福亮。关于吕明兰、丁某、丁贵奕申请执行刘福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