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曾建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曾建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3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负责人李明钦,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福泉、陈明山,系该行职员。被告曾建强,男,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南安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诉与被告曾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洪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