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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知民初字第65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林财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素哲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桃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协会会员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原告依据与该会员的合同约定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及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包括《X》、《美人鱼》、《江南》、《只对你说》、《无尽的思念》在内的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2、支付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涉案作品正版光盘及封面。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经公证)。证据1、2,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36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封面显示10碟装。封底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涉案作品收录其中,标示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1日,原告(甲方)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但上述乙方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的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以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格式,向甲方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人授权及分配使用报酬予乙方的依据。……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8月10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年8月13日,两名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颜佳怡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花路789号卡迪量贩KTV紫金港店,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C18包厢。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包厢号、点歌系统进行拍照,随后颜佳怡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歌曲,以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摄像。消费结束后取得被告开具的发票一张,金额为人民币827元。2015年9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9363号公证书(附光盘)。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并与原告提供的涉案作品正版光盘内容进行比对,前者包含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另查明,被告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厅(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棋牌等服务。庭审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作品类型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表演者、造型、摄制、剪辑等一系列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合理费用,鉴于原告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以及委托律师诉讼的客观事实,对上述实际产生的维权费用,本院酌情予以考量。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X》、《美人鱼》、《江南》、《只对你说》、《无尽的思念》;二、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人民币8元;由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