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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霞丽、周晓军与XX、王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霞丽,周晓军,XX,王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马霞丽,女,1974年7月15日生,回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百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晓军,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XX,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山峰,男,1978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霞丽与被告周晓军、XX、王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霞丽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霞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霞丽撤回起诉。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马霞丽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马霞丽承担。审 判 长  倪 强审 判 员  徐立新人民陪审员  赵启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鲁佩侃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