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妈年与甘志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妈年,甘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杨妈年,证件号码452601194302163925。被执行人甘志安。杨妈年与甘志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志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妈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志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志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妈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志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妈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执字第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