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与胡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胡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443号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L6198060-7。负责人:闫玉铭,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杨,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个人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诉被告胡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田家庵区柔和铭久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