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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市刑执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马永存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市刑执字第3088号罪犯马永存,男,1982年11月2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2005)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于2005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5月3日、2012年5月31日、2014年1月24日三次获本院裁定减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于2014年10月、2015年9月二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马永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且未按判决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从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