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于德英 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卫东,于德英,高天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姜卫东。申请执行人于德英。被执行人高天翔,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东湖小区218-4-502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