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凌峰与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峰,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凌峰,男,汉族,1988年2月生,住淮安市楚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家明,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法定代表人吴舒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凌峰与被执行人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徒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欠李凌峰工资5483元,于2014年10月20日给付1700元(已履行),余款3783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0元,由镇江昶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洪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行车进行了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除已被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86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民初字第00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李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