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许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63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汉族,住揭阳市。因失火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涉嫌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谢泽烽,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星儒,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5)6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谢泽烽、黄星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7日22时30分,被告人许某与其朋友经过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新村四区190栋1楼时,许某将吸完的一枚烟头随意弹掉,将该烟头恰好通过该楼层的103房通气窗掉入房间,烟头掉落房间后,将瘫痪在床的被害人李某甲盖的被子烧着。同日23时30分,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听到李某甲的呼救后,见李某甲盖在身上的棉被着火,李某乙便与现场群众将火扑灭,并送李某甲到医院救治,2015年5月29日李某甲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害人李某甲妹妹李某乙于2015年3月28日1时3分许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经侦查,于2015年7月31日14时45分许,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因烧伤合并肺部感染及多系统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许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失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因失火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依法予以抵扣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璇(兼)书记员 曾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