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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钱成与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成,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钱成。被执行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城新莲路(洋蕾商务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林甲存,董事长。钱成与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第三项: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支付钱成工资及经济补偿300000元,分期方式: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钱成100000元,2015年7月31日支付钱成剩余的2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房屋登记信息;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453号仲裁调解书第三项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钱成工资及经济补偿3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