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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上海加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上海加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1171-1号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莲路21号。经营者周土根。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加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B区228室。法定代表人朱吉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文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加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文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正庭外协商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区浒墅关镇共拓碗扣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5元,减半收取计204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0422.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晓夏审 判 员  唐跃健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叶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