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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12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开庭审理时,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使庭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应当认定其放弃行使本案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樊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