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啸与王书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啸,王书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627-1号原告杨啸。被告王书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啸与被告王书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啸负担。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贺焕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谯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