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妈建与被执行人陈良狮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妈建,陈良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丁妈建。被执行人陈良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78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现已履行5314.71元,尚余112685.29元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在申请执行人确认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新村70号房产,后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本院核实,未在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发现登记信息;于2015年2月6日把被执行人陈良狮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314.71元;于2015年11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晋江(中国)鞋业城D1-51、D2-51、D3-51号房产。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良狮,经申请执行人丁妈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