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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满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满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汪满辉。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汪满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新石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满辉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至此,被执行人汪满辉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新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满辉在银行无私人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