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蒋伟与刘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蒋伟。被执行人刘军。蒋伟与刘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蒋伟于2015年6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及保全、诉讼费2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伟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