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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正军、沈付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军,沈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533号申请人李正军,居民。申请人沈付兵,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李正军、沈付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司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正军、沈付兵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经兴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沈付兵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李正军进餐款35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 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