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玲与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97号原告李玲,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山、武惠敏,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春阳,该公司总工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乔业军,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对被告陕西金海煤业集团神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1798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杨惠萍审判员 麻建栋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