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唐爱明与毛鹏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爱明,毛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唐爱明。被执行人:毛鹏程。唐爱明与毛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杭淳临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爱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唐爱明案款12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13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