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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潜刑初字第001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表”,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潜山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安徽省潜山县���民检察院批准由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潜山县看守所。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娟、谢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其母亲储某甲患有癌症的事实,在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从潜山县医院开出吗啡针剂(10mg/支)共计311支。储某甲因病注射了约30支,李某乙将剩余吗啡针剂用于自己注射和贩卖给他人注射。其中,贩卖吗啡针剂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400mg,折合海洛因200mg。2015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乙通过上网搜索的方式找���互联网上贩卖安定针剂(学名“地西泮注射液”,lOmg/支)的人,通过QQ联系,先后两次通过货到付款邮寄的方式购买安定针剂25盒,每盒10支,共250支。被告人李某乙将这250支安定针剂用于自己注射和贩卖给他人注射。其中贩卖安定针剂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230mg,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中查获还未贩卖的安定针剂1400mg,折合海洛因共计0.163mg。1、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底,吸毒人员汪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15支,每支价格为50元或100元,汪某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1000元,汪某购买的吗啡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2、2015年3月份至2015年5月底,吸毒人员林某(另案处理)在潜山县境内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3支、安定针剂8支,吗啡针剂每支100元,安定针剂每支5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700元。李飞飞购买的吗���针剂、安定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3、2015年5月份至2015午6月初,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安定针剂3支,每支5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150元。刘某购买的安定针剂用于自己和林某注射。4、2015年5月28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葛某(另案处理)通过桂某介绍,电话联系到被告人李某乙,在潜山县梅城镇蓝鼎中央城小区门口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安定针剂1支,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50元。葛某购买的安定针剂在自己家中注射。5、2015年3、4月份,吸毒人员彭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2支,每支10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200元。彭某购买的吗啡针剂都在李某乙车上注射。6、2015年5、6月份,吸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分5次购买安定针剂8支,每支50元,共支付给李某乙400元。吴某购买的安定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7、2015年2月份至5月份,吸毒人员朱某从李某乙身上多次购买吗啡剂共20支,每支100元;多次购买安定针剂共计3支,每支1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乙利用其母亲储某甲患有癌症的事实,在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从潜山县医院开出吗啡针剂(10mg/支)共计311支。储某甲因病注射了约30支,李某乙将剩余吗啡针剂用于自己注射和贩卖给他人注射。其中,贩卖吗啡针剂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400mg,折合海洛因200mg。2015年3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乙通过上网搜索的方式找到互联网上贩卖安定针剂(学名“地西泮注射液”,lOmg/支)的人,通过QQ联系,先后两次通过货到付款邮寄的方式购买安定针剂25盒,每盒10支,共250支。被告人李某乙将这250支安定针剂用于自己注射和贩卖给他人注射。其中贩卖安定针剂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计230mg,在其驾驶的小轿车中查获还未贩卖的安定针剂1400mg,折合海洛因0.163mg。1、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5月底,吸毒人员汪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15支,每支价格为50元或10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1000元,汪某购买的吗啡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2、2015年3月份至2015年5月底,吸毒人员林某(另案处理)在潜山县境内先后多次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3支、安定针剂8支,吗啡针剂每支100元,安定针剂每���5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700元。林某购买的吗啡针剂、安定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3、2015年5月份至2015午6月初,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先后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安定针剂3支,每支5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150元。刘某购买的安定针剂用于自己和林某注射。4、2015年5月28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葛某(另案处理)通过桂某介绍,电话联系到被告人李某乙,在潜山县梅城镇蓝鼎中央城小区门口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安定针剂1支,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50元。葛某购买的安定针剂在自己家中注射。5、2015年3、4月份,吸毒人员彭某(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在被告人李某乙身上购买吗啡针剂2支,每支100元,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乙200元。彭某购买的吗啡针剂都在李某乙车上注射。6、2015年5、6月份,吸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李某乙身上分5次购买安定针剂8支,每支50元,共支付给李某乙400元。吴某购买的安定针剂都用于自己注射。7、2015年2月至5月,吸毒人员朱某从李某乙身上多次购买吗啡剂共20支,每支100元;多次购买安定针剂共计3支,每支100元,共支付给李某乙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储某甲在潜山县医院住院病历及麻醉品消耗明细表、潜山县圆通速递公司提供的运单、皖H×××××中华牌轿车登记信息、租车合同、委托鉴定书、鉴定事项确认书、物证检材确认表、户籍证明,证人聂某应、储某甲、李某甲、汪某、林某、刘某、葛某、桂某、储某乙、陈某甲、彭某、王���、陈某乙、戴某、徐某、吴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乙供述,鉴定意见: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皖公(理化)鉴字(2015)1146号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视频光盘、照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乙贩卖毒品违法所得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丁向东审  判  员 李 润人民 陪 审员 陈义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