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永飞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52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飞,男,汉族,40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XX,男,汉族,39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赵永飞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