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商初字第30号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喜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沿江公路86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成天下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1元,减半收取8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26元,由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立强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成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