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州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文强与罗清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强,罗清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388号申请人唐文强,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大划镇。被执行人罗清贵,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大划镇。申请执行人唐文强与被执行人罗清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清贵未按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文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罗清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238302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罗清贵还欠申请执行人唐文强238302元。二、终结本院(2014)崇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