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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王增第申请肖根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增第,肖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王增第,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肖更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5日塬镇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增第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