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56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李某某借款4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开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