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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256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家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平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李某某借款45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开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