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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道成与王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成,王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343号原告:李道成,男,汉族,1956年4月20日生,居民,住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成,男,回族,农民,定远县二龙回族乡三苏村北户组40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道成诉被告王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准、杨燕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义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为承接工程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2012年9月4日借款200000元,由于借条上利息约定不明,现将利息约定为年利率2%,2012年10月11日借款30000元,由于借条上利息约定不明,现将利息约定为年利率2%,2012年11月2日借款40000元,2012年12月5日3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拖延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230000元的利息(自借款之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原告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及电子回单四份,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4、定远县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此款项由李道成个人向王义成主张,该公司对此不持异��。本院通过庭审举证,询问了原告,现认证如下:原告当庭陈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息,2012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2%息,2012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2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四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前两次借条利息上约定为2%,没有确定利息种类,原告当庭将利息种类确定为年利率2%。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长期不还,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当庭变更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道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自2012年9月4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30000元自2012年10月1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1元,由被告王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广涛人民陪审员  胡炳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商 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2.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户名:定远县人民法院账号:12×××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