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爱民与丁天亮、山东和信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民,丁天亮、山东和信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777号申请人:李爱民被执行人:丁天亮、山东和信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爱民申请执行丁天亮、山东和信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山东煜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定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秀凤审判员  卜祥勇审判员  孙益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永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