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冯柏林与纪宏平、周界兰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柏林,纪宏平,周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7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柏林。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纪宏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界兰(系纪宏平之妻)。上诉人冯柏林与被上诉人纪宏平、周界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大冶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冯柏林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冯柏林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王建明审判员 魏美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