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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帅与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陈帅,女,满族,1981年4月15日生,干部,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忠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帅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原告拒绝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帅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