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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班正德与罗平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正德,罗平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班正德,证件号码452802196810312137。被执行人罗平广。班正德与罗平广民间借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平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班正德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平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平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班正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平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班正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