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雪妹与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妹,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妹,证件号码450981198612104845。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地址:北流市甘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圳宇。刘雪妹与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雪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即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进行调查,均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雪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北流市嘉丰制衣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雪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