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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与林美琼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林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3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大同路63号。负责人朱洪标,任行长。被执行人林美琼,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华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美琼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无被执行人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各金融机构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