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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宝东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