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6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宝东代理审判员 杨小丽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