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惠萍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惠萍,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冯惠萍,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148号。法人代表李元。本院在执行冯惠萍与焦作市蓝波湾量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劳仲案字(2015)0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