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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留某、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章,刘洋,齐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吕国章,1966年10月24日,乾安县人。被告:刘洋,内蒙古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齐长友,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章与被告刘洋、齐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25元。审 判 长  李昌盛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