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留某、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章,刘洋,齐长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吕国章,1966年10月24日,乾安县人。被告:刘洋,内蒙古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齐长友,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章与被告刘洋、齐长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25元。审 判 长 李昌盛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