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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孙霞、白光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孙霞,白光安,胡春丽,白洪林,黄小平,金圣立,黄翠云,白洪良,陈淑华,王楷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425号申请执行人林孙霞,女,1980年5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白光安,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胡春丽,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白洪林,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小平,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金圣立,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翠云,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白洪良,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淑华,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楷妹,女,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孙霞与被执行人白光安、胡春丽、白洪林、黄小平、金圣立、黄翠云、白洪良、陈淑华、王楷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0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1月6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百安光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福泉西路B幢2单元302室(产权证号:00082225,最高额166万元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支行,共有人:胡春丽)、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双山巷3号(产权证号:00113153,共有人:白光信)、瑞安市锦湖街道进星村双山巷3号(产权证号:00××97),被执行人白洪林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西门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237689,最高额150万元抵押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和安阳镇沿江西路54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00072256,最高额50万元抵押于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锦湖支行),被执行人陈淑华名下有一处坐落于莘塍镇红星村房产(产权证号:00017056,最高额115万元抵押于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湖支行)上述房产本院均已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9月2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光安名下登记有三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浙C×××××、浙C×××××、浙C×××××),被执行人胡春丽名下登记有一辆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浙C×××××),上述车辆本院均已查封,现下落不明未能扣押;两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洪清、黄小平、金圣立进行布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拍卖处置连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主要的财产尚在拍卖过程中,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4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