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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河民初字第09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樊红梅与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红梅,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河民初字第0955-3号原告樊红梅。被告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红梅与被告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要求预缴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预缴,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75元(原告已预缴1150元,退还原告575元)。审 判 长  戴爱明代理审判员  杨鑫森人民陪审员  张天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封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