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碧华与童荣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华,童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66号申请人陈碧华,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童荣海,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华安县,现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陈碧华与被执行人童荣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