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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苗乃强与刘本顺、张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乃强,刘本顺,张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苗乃强。被告:刘本顺。被告:张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乃强诉被告刘本顺、张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