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苗乃强与刘本顺、张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乃强,刘本顺,张万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苗乃强。被告:刘本顺。被告:张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乃强诉被告刘本顺、张万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乃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7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