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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蔡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赵某某与蔡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菜民初字第185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蔡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蔡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蔡某某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