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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香连、田友章与王好金、杨秀花民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香连,田友章,王好金,杨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王香连,女。原告田友章,男。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党,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好金。被告杨秀花。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站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香连、田友章诉被告王好金、杨秀花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香连、田友章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香连、田友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香连、田友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香连、田友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