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寿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奥博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兴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奥博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寿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奥博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兴福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奥博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兴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寿光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寿丰民二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潍坊市奥博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寿丰民二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罗志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