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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向启强抢劫罪、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刑执字第440号罪犯向启强,男,土家族,1982年9月5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苍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启强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温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4月2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金刑执字第2261号刑事裁定,���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警官刘新莲、阿依古丽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俊杰、艾来提·木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向启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罪犯向启强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对向启强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启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接受改造,于2014年1月2日、2014年7月3日,获得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5年6月16日、2015年9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两次,2015年7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7月6日交纳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罚金交纳凭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向启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启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其他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热孜万·卡德尔审判员 : 施  凌 云审判员 :艾尔肯·艾克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李  爱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