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建平等四原告诉邵峰、邵永峰、冯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马兰奇,李元璋,李蝶,邵峰,邵永峰,冯建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601号原告李建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马兰奇,女,194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元璋,男,200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蝶,女,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元璋、李蝶的共同法定代理人李建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邵峰,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邵永峰,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冯建设,男,48岁,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等四原告诉被告邵峰、邵永峰、冯建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四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