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士全抢劫、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245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李士全。2008年12月26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士全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18日、2014年1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5)冀衡狱减字第612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5年1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89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一次,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士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数罪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士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苑世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