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104号原告李×1,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李×2,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3,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2、李×3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