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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6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104号原告李×1,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李×2,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3,女,1978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1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2、李×3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