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2308邓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308号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少年审判庭依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对被执行人邓克华罚金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伟 峰审判员 侯 炳 泉审判员 郑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傅 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