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民终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曾耀先与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耀先,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耀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水晶大厦1幢1301室。法定代表人:蔡丽萍,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水晶大厦1幢1303室。法定代表人:蔡雪丹,总经理。上诉人曾耀先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耀先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帆审 判 员 黄 阁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更多数据: